时评 · 2011-09-14

模糊的概念

记得这个月一开始的时候原公司的人事经理打电话给我,说他们总公司发通知说9月发8月的工资仍按老税法执行,税务机关是否有新的通知。当时我还没有处理这个月的工作,所以就根据现有的文来回答她。直到第二天听到公司里的同事说,现在上海的税务局(几乎所有区县的税务局)都没有更新软件,新的软件要到9月25日更新,所以一切都按照旧的税法执行。我才知道原来还发生了这么一件戏剧性的事——其实这对于我们的客户来说倒是好消息,因为我们的客户一般都是纳税大户,所以新税率对于他们来说,都是赋税更多,而不是减少。

不过我看到这个消息时,倒也无所谓,因为我的工资也是当月发放的,所以无论如何变,8月的工资都是老税法,所以就任由它去吧。发了一条微博“本市各区县税务系统于9/25左右更新,在此之前如需申报8月、9月工资(无论是否9月发放),均按旧税法执行,如要使用新税法,请于10月申报(会产生更多问题, 比如9月需作0申报)。上海~~感谢素鸡吧~”,然后,坐看事态的发展。

终于中秋节后的现在,网络上开始纷纷报道此事,然而税务机关却矢口否认,反而开始玩起“代扣代缴”的文字游戏来了。不过这样的解释,实在是“合情合理”:(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也就是说,9月份取得的8月工资,需要在10月申报,当然,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企业完全可以在9月执行“0申报”,然后10月申报9月发8月工资,11月申报10月发9月工资,以后依次执行……

即便这个解释站得住脚,那为何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绝大部分都已经开始实行了新税法呢?而偏偏某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会和绝大部分的地方不同呢?为何税务机关没有考虑到很多代扣代缴的企业都是当月申报当月的应纳税款呢?

这一切还是源于制度,而对于制度这种东西,在中国你只能苦笑,仅仅是在上海这么一个片瓦之地,税务机关对于某一件事的做法也截然不同。就比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来说,如果是委托事务所代办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的税务所不需要什么证明,而外高桥税局等税务机关需要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并且在代扣代缴申请书上需要有个人签名;又比如第三税务所需要在代扣代缴申请书上盖有专管员的章或者签字,而其他税务局并没有此规定;当然还有很多税务机关(比如长宁税务局)甚至不需要代扣代缴申请书,只要直接申报就可以了……

我们的税法,准确地说不是单独的由法律组成,更多的是诸如“国税发”、“地税发”之类的“文件”组成,正是因为这样的规范不统一,导致了我们的流程不统一,从而导致了“各家说各法”的现象。

然而其实统一并不困难,只是我们现在国地税分家的做法,导致了上也不敢轻易地反对下,而下也不敢得罪上的尴尬局面……

这是为什么呢?或许只有当权者,自己知道。